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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制作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5/27 10:14:01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国影发〔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现将《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制作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影局    


2025年5月20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制作业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影合作交流,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电影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电影制作公司,开展电影制作业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内地投资设立电影制作公司(以下简称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开展电影制作业务,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中所指电影,包括故事电影、动画电影、科教电影、纪录电影、特种电影、虚拟现实电影等种类。


四、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可作第一出品单位,由其提交电影的立项和审查申请,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参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五条。


五、申请国产电影备案时,如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为联合出品单位,或已取得备案回执的国产电影拟增加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为联合出品单位,备案和审查的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参照现行国产电影的管理办法;如拟变更第一出品单位为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须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补充办理相应的立项、审查等手续。


六、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既有港澳投资企业可在其经营范围中办理相应增项,开展电影制作业务。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字: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影合作交流,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电影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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